法律一系工会、信息管理系工会、图书馆培训部工会、机关二工会:
鉴于部分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动,为保证基层工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定于
一、增补部分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涉及几个部门联合建立的工会(或因其它原因空缺的),由院工会委托召集人在征求所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所辖部门全体会员进行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二、增补部分基层工会主席人选应在正科级以上干部中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同志中产生。
三、按照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增补的基层工会主席和委员的情况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