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所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设立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院(部)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本院(部)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
2.负责受理本校普通本科和校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的学士学位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到有关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6.协调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经审核,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标准;
3.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习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并且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
4.学术诚信,无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有1门及以上不合格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过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且尚未撤销者;
4.考试作弊者(无论处分撤销与否);
5.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7门次者(不包含7门),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9门次者(不包含9门),专升本二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4门次者(不包含4门),专升本三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5门次者(不包含5门)。
第十条 由于第九条第3-5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表现特别突出,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学位评议申请(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以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仅限前三名;
3.在本科院校学报以上级别(含)或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经学校审定后认可),以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论文经中国知网检测查重率低于20%;
4.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专利权人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且学生本人排名在前三名);
5.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
6.在校期间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取。
第十一条 由于第九条2-5款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授学士学位,缓授期为1年(截至日期为次年6月30日);
1.发表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学术期刊论文;
2.毕业当年参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未通过,但在毕业后一年内再次答辩通过者;
第十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对已获取本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单独发放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过渡期结束后,由学校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