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二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充分利用组织培训教育,党课理论教育,读书活动教育,民主生活会教育等方式,广泛开展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引导广大党员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者。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牢固树立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含预备党员),均要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自觉服务和服从于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新进教职工是中共正式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的,待试用期满,办理好转正手续,并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好党组织关系转接事宜,自觉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并参加党组织生活。因特殊情况暂不能或需延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应及时向学院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得到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新生中的党员自办理好入校报到手续后,均应主动到学院办理好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自觉服从所在学院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并按时交纳党费。
第七条 每个党员必须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当工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坚持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半年小结一次,预备期即将到期时,应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并递交详细的汇报材料。
第九条 学生党员毕业离校时,必须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一时无法确定去向的,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地点可由本人选择,暂无地方选择的,可转接至本人原籍所在地、县或乡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组织处理: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办理转接组织关系的,不予承认其党员政治身份,不得参加学院内的党组织生活,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予保障。
(二)预备党员不按时申请转正的,不按照组织要求办理转正手续的,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及时转正的,可给予延时转正或不予办理转正手续处理。情况严重的,依照组织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党组织关系在学院内的党员拒不交纳党费超过六个月的,停止其党组织生活,并不予承认其党员政治身份,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予保障。情节严重的,依照组织程序,作自动退党处理。
(四)经常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又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均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理。
(五)预备党员入党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或不认真履行义务,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自称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但不能提供任何组织材料证明自己党员身份的,学院党组织不予承认其党员政治身份。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理。先由支部大会决议送达组织部门核准后,报院党委审批。对违纪违规党员不批评教育,不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以至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党支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