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5线路检测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5浏览次数:0

                     8455线路检测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院领导班子和院属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执纪、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党组织正职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部门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院党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学期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党内评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等,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把履行责任制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回复组织函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生、基建、财务、采购、招标等环节的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现象。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院务公开,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党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七)重视学院纪委工作,支持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院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委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院党委书记应当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第十条  院长在本院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决议、决定。对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院纪委负责人的职责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司法厅纪委和院党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委干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时,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和其他教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积极配合纪委履行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纪委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属各单位、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四)是否存在损害师生员工权益、利益的情况;

(五)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六条  学院及院属单位、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学院报司法厅纪委,院属单位、部门报院纪委。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院财产或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五)对家庭成员、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等;

(八)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维修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或者违反招投标规定,暗箱操作不履行程序;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学院财产被贪污、挪用、借出、个人(或小集体)占为己有等;

(九)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妨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

(十)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工作失误或失职,产生消极影响,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一)              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自评。院属单位、部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部门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三)群众评议。院属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每年度要接受本单位、部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

(四)组织检查评议。院党委每年组织一次全院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院属单位、部门进行检查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信箱。由纪委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院党委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司法厅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同时抄报省教育纪工委。院属各单位、部门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院纪委书面报告一次。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对各单位、部门发生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院纪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