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0]36号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皖教学〔2010〕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根据分级责任制的要求,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1.新生学籍注册。按省教育厅要求及时进行新生学籍注册,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2.学年注册。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按时完成学年注册,确保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平台)上学生状态与实际状态相符。
3.学籍异动。依据《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相关手续,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行文,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平台)上及时进行标注。
4.学历注册。严格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及颁发工作;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与网上信息核对工作;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做到应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应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业证书即时注册。
第三条 系负责人主要承担的工作事项:
1.新生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新生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配合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
2.学年注册。各系要做好在校生学籍状况的审定,据实准确上报相关数据。
3.学籍异动。(1)审核受理学生提出的休学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休学申请须家长签字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各系将受理情况书面报告至教务处。对于休学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需提醒学生按时办理复学手续。(2)受理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须取得家长许可,经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经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辅导员(班主任)需妥善安排学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4.学历注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与要求,做好本系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信息核对工作;配合学院教务处做好学历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五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六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第八条 成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完善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将学籍学历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十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30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