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0]34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明确责任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我院确立了学院院长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第二节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成立了由学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系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节 学籍注册
第六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由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本人、各系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确认,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学年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或重修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或学生证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8455线路检测中心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的,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的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登记。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跳级、留级的根本
依据,具体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 由普通批次录取专业转入提前批次录取专业者;
(三) 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
(四) 应予退学者;
(五) 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者;
(六) 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者;
(七)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线者;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按《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学生当年招生录取大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原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时还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具体情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相关征兵政策规定允许保留学籍的,经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 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坚持学习者;
(七)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取消学籍或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生可按入学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予以注销,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8455线路检测中心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