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模式,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根据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发[2012]15号)文件精神,现就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对象为学院在职专兼任专业教师。
二、专业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建设与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选派工作按照(院发[2012]15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系要切实做好文件的解释宣传工作,使所有专兼任专业教师能够了解专业实践工作的制度,理解、落实相关要求。
2、各系应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规范开展实践培训基地建设,制定本系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学年度规划和暑期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专业教师选派计划,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原则上应在实践培训基地开展。
3、为切实做好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的选派工作,请各系于
4、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的选派工作严格按照(院发[2012]15号)文件执行,对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的选派工作,视作无效,不予兑现相关实践待遇。
人事警务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