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模式,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根据院发[2012]15号文件精神,现就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对象为学院在职专兼任专业教师。
二、专业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建设与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选派工作按照(院发[2012]15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系切实做好专业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建设和暑期专业教师实践锻炼选派工作。
2.本系实践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暑期专业教师选派计划和《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审批表》请于
3.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专业教师实践(挂职)锻炼计划于2013级新生排课后集中开展审批工作。
人事警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