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走数字化道路顾虑最少——访中国期刊协会顾问张伯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23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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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数字产业链条中,有三种角色: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期刊社,兼做内容提供商和数据运营商的期刊社,以及数据库运营商。本版将陆续发表报道,介绍三者发展状况及各自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期就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学术期刊社的发展问题,采访了中国期刊协会原会长、现顾问张伯海先生。

  学术期刊走数字出版道路技术上更易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报》:与其他类别的期刊相较,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道路是不是相对更容易一些?您怎么看待学术期刊数字化的发展前景?

  张伯海:是的,学术期刊走数字形态出版的道路是最少顾虑也是最少障碍的。但是目前这个认识可能还不够,应该尽快向这个道路上发展。

  比如创意类期刊,摄影、美术、时尚类期刊,读者阅读时首先有着审美上的需求,对画面质感、高仿真上都有很高的要求,一朵花印刷出来,要求是“活”的。

  读者对这类期刊往往还有收藏鉴赏的诉求,当然它也要走数字化道路,但纸版的活力,目前看数字版还是比较难以取代的,会有相当长时期是纸版和数字版的两者交叉。

  相对来说,学术类期刊的数字化较为容易,做学术要了解前人研究进展,对于信息有很大需求,形式上又主要是文字和图表。从技术上来说,学术类期刊对技术要求少,容易实现,数字化道路是通途。

  至于前景,现在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更多是上网,而不是看书。不仅学术期刊要走数字化道路,可以说,中国整个出版业未来发展的基点,就建立在数字化上。《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以数字出版为代表的新业态已成为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新的战略制高点,“十二五”时期将推动学术期刊出版数字化转型,带动原创学术文献数字出版的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期刊社如何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数字出版业中有不同的角色,有的是纯粹的内容提供商,有的是既做提供商又做内容运营商,有的则是纯粹的数据库运营商。期刊社如何定位取决于资本、技术、人力以及可获取的内容资源。有些期刊社综合考量后,可能会选择成为纯粹的内容提供商,对于这类学术期刊社,在未来的发展上有什么良策?

  张伯海:首先,要占领内容的高地,将旗下期刊打造成为权威度很高的学术刊物,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准,作者的水准、层次很高,在学科内具有领先地位,成为首屈一指。这是首先要做好的事情,咬住不能放。

  其次,要量力涉及数字平台。学术期刊社,单体、单个期刊比较多,比较分散,这样的状况下,学术期刊平台不宜做得太大、做得太多,但要能够满足自身传递信息、内容延伸、交流沟通的需求,在这些环节上扩展自己的品牌竞争力。

  再次,选择一个有实力的数字技术运营商合作。通过这个平台,进入大型的学术数据库,获得更广阔的数字媒体应用,实现云传播的效用。对于这类期刊来说,我不认为每个期刊都有必要去做一个大数据库,都去开发形形色色的多媒体,有实力者已经准备好了这些条件,精心选择并纳入其中是最为实际有效的。

  变被动的内容提供为互补共赢的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报》:传统期刊社在和数据库商合作时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张伯海:要变被动的内容提供为互补共赢的主动合作。过去往往是,传统期刊社认为,手里的内容就是真金白银,交给数据库商坐等利润就行了。这是远远不够的。

  进入了大型数据库后,要上延、下伸,上游往下伸,下游往上延。

  下伸指的是,数据库商在推广、销售中会发现客户新的内容开发诉求,位于上游的内容提供商要和数据库商一起合作,针对诉求开发内容。传统期刊社的编辑思维、编辑手段、编辑策划等方面都要突破,改变平面思维,运用数字技术,重构、组合期刊内容,以此与数据库商共同探讨开发最佳的数字传播形态。

  上延指的是,数据库商虽然不设专业学术编辑,但可以向内容提供商提供选题参考信息、创意等,实现向编辑生产领域的延伸。

  上延下伸,内容开发和技术开发逐步有机地合成为一个学术传播整体。

  但是不管作为什么样的角色,学术期刊社都要打造好的内容,同时要做到和数据库商有共通的语言和创意。做到这一点,传统期刊社的弱势地位会有所改善。

  形成合理稳固的利益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目前的产业链中,数据库商通过集成内容提供商的资源来获取利润,这种合作中,对于费用支付,利益怎么分配,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期刊社有一些抱怨,您怎么看待?

  张伯海:两者关系还没有调适好。

  就我了解的信息,在外国,内容提供商和数据库商共同打造产品后,内容提供商取得的利益份额不会太低,尤其对于知名的期刊,数据库商甚至愿意让出部分利益吸引知名期刊加入。但我们的情况不是这样。据我所知,我国内容提供商获得的利益多数还是偏低。

  我国数据库商的做法容易理解,刚开始时数字化是不盈利的,期刊当时也没有内容资源付费使用的意识,提供的内容被上网了,就很高兴了,不计较付费问题,但发展到今天,内容提供商对于利益就会有看法了。

  从行业发展来看,这种状态是不好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增加透明度,投入了多少,特别是战略投入的情况,赚了钱没有,赚了多少钱,要彼此沟通、理解,这样双方才能有合理稳固的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数据库商和内容供应商在利润分配的认识上有很大差异,也有其背景。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制定时,出于社会信息公有的善意考虑以及开放的思路,在《著作权法》(指2001年版)三十二条,便作出了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信息转载可以不经原作者同意,但要付酬的规定。但该规定中的付酬参照了图书再版的付酬标准,稿酬较低。这一思路沿用到数字出版之中,便出现了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状态。《著作权法》2010年重新修订的时候,仍然保留了这一条。可以说,目前的这一局面有待突破,在今后发展中需要解决这一问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原文链接:http://www.csstoday.net/Item/604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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