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论文作假,应落实学术本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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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这一办法的用意是,“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直指越演越烈的论文造假问题,值得肯定。就具体的条例来看,还存在某些可改进之处。
比如,办法指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在当前何为抄袭、剽窃,由于学术管理缺位而一直不明朗,一些高校在学术不端处理时,把抄袭解释为“过度引用”,如果不加以明确,完全可能被各高校自行理解。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这里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多起”究竟是多少?“连续”究竟怎样算?应该有个明确的数量规定。
处理过程是否公开,目前的办法尚未明确,该办法要求“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那么,这一处理是否向社会公开呢?如果当事者为公职人员,假如处理结果不公开,对其的处理就可能止于学术处理,而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即便造假查实,也继续担任公职。办法中的其他条款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因此,希望教育部在听取意见修订办法时,应要针对论文造假的不同情形,明确处理意见,减少高校的自由裁量,防止高校对学术不端的“掩护”。同时,要强调对论文造假进行公开处理,不能仅仅是内部处理和通报,这直接关系到调查、处理的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由于学术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公众对行政管理于是寄予厚望,期望教育主管部门在治理学术不端方面有积极作为。但真正能有效治理学术不端的方式,是推进学术管理。
事实上,近年来,不仅高校存在学位论文造假,高校教师甚至中小学教师的考核、评价和晋升也存在问题。高校教师的考核,基本上都采用论文、课题、经费等行政性指标,而中小学教师的晋级,也需发表论文的指标,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学术泡沫;而且在晋升、评职称方面,除了采取上述行政性指标之外,还存在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的潜规则。
要重树学术尊严,严格学术不端治理,必须实行学术本位管理,具体而言,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在大学内部建立学术共同体,真正发挥导师制和学术评价的作用。今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该纲要明确提到,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健全保障师生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的体制、机制。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对涉及学术自由、学术道德的行为,建立科学的认定程序和办法。这表明,教育部门已经意识到学术管理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关键在于如何在现实中落地、执行。
早报特约评论员 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