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两个能力、一个素质”的育人目标,依据公安部颁布的《警察类院校警务化管理条令》,参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军人素质,为社会输送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学院的警务化管理必须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法规和纪律,把思想政治、警务训练和遵守人民警察的纪律作为主要内容,逐步达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内务标准化、生活制度化的管理目标,使学生养成政治坚定、热爱人民、勇于献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奋学习、谦虚谨慎的优良品质,树立良好的院风,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警务化管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理服人,提高觉悟,促使学生自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管理。
(二)严格制度。要以《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命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按章办事。
(三)教养一致。既要在教育和训练中严格要求,严格纪律,又要在日常管理中从点滴入手,进行养成教育。
第二节 学生一日行为规范
第五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应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第六条 早操
(一)起床号响1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由警体委员按定位队形整队点名并向值班学生干部报告人数。无故不参加早操者,以旷课处理。
(二)周一至周五出操,早操时间一般为半小时,除经批准可不出操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必须出操。
(三)早操内容为跑步、队列、警体等训练或其他体育活动。
(四)早操队伍应做到队列整齐、步伐统一、番号响亮、动作规范、指挥准确、服装统一。
(五)早操结束应返回原集合地,由值班老师讲评后带回。
第七条 洗漱和整理内务
(一)早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和清扫环境卫生。
(二)整理内务应做到定点定位八统一,即:(1)铺面平整统一;(2)被子叠放大小统一;(3)枕头摆放统一;(4)警帽腰带放置统一;(5)行李放置统一;(6)桌椅摆放统一;(7)盥洗用品摆放统一;(8)蚊帐悬挂统一。
(三)内务环境卫生应做到:地面干净,门窗明亮,墙壁清洁。
(四)各中队学生会生活部每天早晨组织内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检查结果进行记载并汇总。
第八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进入食堂就餐。就餐人员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进入餐厅;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
(二)学生就餐时要尊重工作人员,文明就餐。
第九条 路队
(一)课前应根据课程内容做好上课准备,统一着装,听到集合号,迅速按队列要求集合,各区队、中队、大队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携配发的书包,列队进入教学指定地点等待老师上课。
(二)各班警体委员负责下达口令和带队行进,班长应位于班级第一排左起第一位,团支部书记应位于班级最后一排右起第一位。班长、团支部书记和警体委员佩戴胸卡,班长或团支部书记请假时由副班长补位。
第十条 上课
(一)老师走上讲台后,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并报告老师“XX班级应到X人、实到X人、X人请假、X人旷课,请指示”, 待老师回礼后,再下达“坐下”口令。 (二)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实验课和训练课要精心操作,爱护教学器材。 (三)听到下课信号后,教师宣布“下课”,值班干部立即发出“起立”的口令,全体学生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即行下课。实验课和训练课后,须及时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午休
遵守住宿管理规定,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课外活动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娱体育或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晚自习
(一)统一着装按时到教室自习,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二)晚自习时间为晚上7:00——8:30,其中7:00——7:35班级组织收看新闻联播。
(三)除组织安排进行讨论外,课堂应保持安静。
(四)晚自习考勤实行班级自行考勤、中队例行考勤、大队抽查考勤的方式进行,确保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四条 晚点名 大队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点名。点名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数、工作讲评、布置有关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中队晚点名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中队辅导员主持进行,点名结果要报告系值班老师。各系值班老师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人员记录在值班本上。
第十五条 就寝与查铺
(一)就寝预备信号发出后,做好就寝准备并接受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查铺。
(二)就寝时间一到,停止一切活动,保持宿舍安静。就寝时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两人合睡一床。
(三)未经值班老师批准,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更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四)每晚由中队值班学生干部(女生由女学生干部)查铺,准确掌握学生在位情况、就寝情况和宿舍安全情况,大队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要有记载,并由值班老师签字确认。各系值班老师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人员记录在值班本上。
第十六条 请假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权限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须填写一式三份请假条,经批准后一份交值班老师,一份交班级考勤,一份自带备查。学生出门应主动向执勤人员交验请假条和学生证。
(三)请假期满,本人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对不按规定请假、续假者,按旷课论处。
(四)节假日外出,应在晚9:30前返回到宿舍。非合肥籍学生因特殊情况晚上不返还宿舍,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批假比例控制在10%以内。课间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五)学生因病在家不能到校履行请假手续,由其直系亲属持有关证明到校代为请假。
第三节 学生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执勤、集会期间应统一着警服。参加体育训练可以统一穿迷彩服或训练服。出校门不得穿警服。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处(团委)或所在系批准,并做到警容严整。
第十八条 配套穿着警服,严禁警便服混穿。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扎系领带。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十九条 戴警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第二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生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二条 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有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着装时,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二十四条 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二十六条 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用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系列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季节换装根据学院要求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生,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师生关系或同学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成立正姿势并立即回答“到”。在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学生进入老师或领导办公室,应轻轻敲门或喊“报告”。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得穿短裤、拖鞋。
第三十一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集体活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嬉笑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十三条 应当做到礼貌待人,言语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十四条 着装时在学院内相互礼节要求
(一)晋见或者遇见领导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领导,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领导应当还礼,学生遇到老师应当主动问好、让路;
(二)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执勤人员对出入学院大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执勤人员交接班时,应相互敬礼;
(四)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队列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间或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三十五条 着装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有关领导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四)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三十六条 参加集会,当奏国歌或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七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义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人员行举手礼。
第三十八条 各班级选举或指定纪律班干部负责本班警容风纪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与个人操行考核挂钩。各系学生科成立警容检查小组,每天对各班级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结果挂钩。学生处(团委)值班人员带领警务督察队对全院学生警容风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系学生科考核结果和学生奖惩挂钩。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着装人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有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应自觉服从纠察。
第四节 学生佩戴校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校期间,佩戴学院统一制发的校牌。
第四十二条 校牌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编号。
第四十三条 各班级下发校牌时,要详细登记学生姓名及牌号,并以系为单位汇总报学生处(团委)备查。
第四十四条 校牌是我院学生的标志,学生穿制服时,必须佩戴校牌。
第四十五条 校牌佩戴在左胸部。
第四十六条 校牌应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或用作抵押,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故意损坏。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及时补配。
第五节 学生考勤制度
第四十七条 按照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报到、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早操、路队、上课、自习、就寝、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及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或缺勤。
第四十九条 考勤内容分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和出勤六种。每周考勤由各班指定的班委负责,考勤情况填入《考勤汇总表》,下周一交送班主任审核。
第五十条 学生在节假日前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不准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事先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所在系教研室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经所在系学生科审查后报系书记批准,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因病请假需同时提供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六节 学生门岗执勤制度
第五十二条 门岗执勤时间为每天7:00—21:00;
第五十三条 每岗2人,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五十四条 执勤人员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动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做好对学生进出校门的验证、登记和返校销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做好进出院门学生警容检查、纠正工作。
第七节 课堂规则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课前应做好上课准备,预备铃响后,应立即进入教室,安静就座。
第五十八条 老师走上讲台后,班长向老师敬礼并下达“起立”的口令,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上课迟到,应先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入列(室外课)。
第六十条 老师讲课时,课堂应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做小动作,不得打瞌睡,不准翻看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书刊。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课堂上,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教室,需经授课老师批准。
第六十二条 自习课(晚自习)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教室,应向班长请假。
第六十三条 老师提问时,应积极发言。回答提问时,应态度认真,声音响亮。
第六十四条 要尊敬老师,虚心接受教育,听从老师的指导和指挥。
第八节 考场规则
第六十五条 学生必须凭考试证提前按指定的考场和编排的序号入场就座。凡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场,按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六十六条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时,只准带考试规定的必要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有带入者,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七条 考生在答题前,应将自己的姓名、学号、所在系和班级填写清楚。答题时,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讲解试卷,如试卷有问题或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个别发问,但不准就试题内容作试探性发问。
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说话走动、交头接耳和偷看他人试卷,不准相互抄袭和替别人答卷。
第七十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迅速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或喧哗。
第七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管理。对顶撞、侮辱、威胁监考人员,在考场哄闹及其他各种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九节 会议纪律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参加会议以及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时,应以班级为单位集合,统一着装,列队进出会场。
第七十三条 应按规定的时间依次进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坐。
第七十四条 会议期间,应认真听讲,不允许交头接耳,不准看书报杂志,不准吃零食,不准随意走动或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老师报告,经批准后才可离场。
第七十五条 会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嬉笑、打闹、起哄、喝倒彩。
第七十六条 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顺序依次退场。
第十节 食堂就餐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就餐。
第七十八条 进入食堂后,应按先后顺序在窗口排队,不允许插队、带饭。
第七十九条 在食堂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敲击餐具、桌椅等。
第八十条 讲究勤俭节约,注意清洁卫生,剩饭剩菜要倒入指定的地方,不准泼洒在餐桌和地上。
第八十一条 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对打卡有误可及时提出更正要求;对饭菜有意见,可向值班老师反映,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第八十二条 要爱护食堂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一节 学生行为规范考核
第八十三条 考核标准
(一)扣分标准
1.政治思想方面。视情节扣15至50分(以5分为一扣分单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
(3)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
(4)信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
(5)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6)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造成一定后果;
(7)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2.纪律作风方面
(1)酗酒一次扣2分;
(2)不尊敬师长,不服从管理,扣2-10分;
(3)不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如起哄、闹事、乱刻乱划、言行粗鲁等,扣2-10分;
(4)警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扣2分,经教育不改,加倍扣分;
(5)私自外借警服、警用标志,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加倍扣分;
(6)队列中不听指挥,口令不响亮,动作不规范,集合速度迟缓,每项扣1分;
(7)私出校门,扣2分;
(8)包庇纵容犯错误同学,扣2分;
(9)不参加路队,扣1分;
(10)旷课1节扣1分。
3.学习方面
(1)上课交头接耳、睡觉、或在教室吃东西,受到老师批评,扣2分;
(2)问答老师提问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扣1分;
(3)上课不认真听讲,不认真记笔记,不按时完成作业,受到老师批评的,扣1分;
(4)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视情节扣10-40分。
4.生活卫生方面
(1)个人内务不合格,每项扣1分;
(2)乱扔乱抛垃圾、杂物、乱倒污水等,每项扣2分;
(3)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校外住宿,扣2分;
(4)值日未达到规定标准,扣1分;
(5)不按时作息,扣1分;
(6)浪费水电、粮食,扣1分;
(7)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分;
(8)男女生私自互串宿舍,扣2-10分;
(9)公共场合穿背心、短裤(体育比赛除外)、拖鞋,行为举止不文明,扣1-5分;
(10)其他违纪行为,酌情扣分。
(二)加分标准
1.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加1-20分;
2.积极主动做好人好事,受到社会舆论表扬,加3-8分;
3.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加2-10分;
4.在上级机关组织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加2-10分;
5.在院外正式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0分,在院报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5分;
6.在学院举行得各项活动中获得前5名,加0.2-2分;
7.学期考试中学习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5名,加1-5分;
8.院内积极做好事,经系核实的,可根据情况加1—2分;
9.向院广播台投稿的,每录用一篇,加0.1分;
10.完成社会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领导公开表扬,可加1—3分;
11.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加0.5分;
1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行为,酌情加分。
第八十四条 考核办法
(一)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每天日常检查和考核记录工作,并报班主任签字认可。
(二)采取积分制:每人每学期以100分为基准分,对照考核具体标准进行考核,增减得分。
(三)考核结果每周班会公布、讲评一次,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对照《845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结果与学生操行评定挂钩,学期考核得分,就是操行得分。
(二)考核记录与处分等级挂钩。
(三)考核结果与评选挂钩,凡扣分达10分以上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节 班级日常考核评比办法
第八十六条 考核标准
(一)出勤方面(20分)
1.全天的平均出勤率达到100%(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的视为出勤),计20分;
2.每少一人扣1分。
(二)早操方面(10分)
1.按时集合完毕,计2分;
2.队列整齐、口号响亮,动作规范,秩序正常,每项计2分。
(三)警容风纪方面(10分)
1.着装不统一,每人次扣1分,共5分;
2.警容标志佩戴不合格者,每人次扣1分,共5分。
(四)纪律作风(20分)
1.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造成一定后果的,扣5分;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扣10分;
2.课堂纪律好,记5分,否则酌情扣分5-10分;
3.擅自外出,每人次扣1分,共5分;
4.夜不归宿,每人次扣1分,共5分。
(五)教室卫生方面(10分)
1.桌椅摆放整齐,抽屉无杂物,计1分;
2.地面清洁,计3分;
3.墙报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形式活泼,计1分;
4.卫生工具配备齐全,摆放统一,计1分;
5.无人为损坏公物现象,计2分;
6.黑板、讲台干净,计1分。
(六)内务方面(30分)
1.(1)铺面平整统一;(2)盥洗物品摆放统一;(3)行李物品整齐统一;(4)水瓶摆放统一;(5)桌椅摆放统一;(6)床头牌齐全;(7)寝室文明公约、卫生值日制度健全;(8)桌面干净;(9)门口无垃圾堆放;(10)无乱挂衣服和乱张贴现象;(11)鞋子摆放统一;(12)墙角无蜘蛛网。以上共12分,每项计1分;
2.地面清洁,计2分。
3.无人为损坏公物现象,计3分。
4.检查时门打不开,扣7分。
5.无被子(晾晒除外)、未叠被子,每床扣1分,被子叠放不合格,每床扣0.5分,共7分。
(七)奖惩方面
各系学生科根据各班级在学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名次,酌情加1-10分。
第八十七条 考核办法
各系值班老师对照考核标准,每天组织对各班级进行考核评分,值班老师审核签字后,学生会秘书处每晚进行统计,第二天上午公布。每星期、每月汇总一次评出名次并予以公布。每周班主任例会进行分析总结。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1.出勤检查,每日四次(早操、晚自习、上下午路队);
2.早操由体育部进行评比;
3.警容风纪每天由警容风纪部利用早操、路队或晚自习时间检查,每月5日、20日全面检查;
4.纪律作风由学生会相关部根据检查记录进行考核评分,重大违纪由系学生科确定扣分;
5.教室卫生每天由劳卫部在课外活动时进行评比;
6.内务卫生分别由生活部、女生部利用上午上课前时间进行检查。
7.奖励分由系学生科确定,通知统计人员。
第八十八条 考核与奖惩
班级考核每周汇总一次,并在班主任例会上予以讲评,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每学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寝室、先进班级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分配院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额、确定发展党员数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班主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