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我院学生“金盾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0

院属各系:

根据《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8455线路检测中心“金盾奖学金评比办法 》(院发[2011]33号)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我院“金盾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我院在籍的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二、奖励金额:“金盾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分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五名;

5.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优先条件

   符合必备条件的参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享有优先权:

   1.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的;

2.作为学生干部、团干或社团负责人且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3.获得院级以上表彰的;

(三)限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金盾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和校规行为的;

2.一学期内有3次内务不达标的;

3.考试舞弊或违纪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1.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各系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根据参评条件详细总结自己一学年来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已取得的业绩和申请奖项的名称,并将本学年度成绩情况(加盖教务处公章)、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交到各系学生科(1021—23日);

2.各系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推荐4名候选学生,将候选学生的申请书、成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系书面推荐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1026—28日);

3.评审领导小组对五个系共20名候选学生进行集体研究,确定10名学生作为“金盾奖学金”获得者(1029-11月3

4.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对“金盾奖学金”获得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114-8日);

    5.公示结束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及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119—12日)。

五、评选要求:

 1.各系在评选过程中,要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和准确性,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评选工作;

2.各系要以奖学金评选为契机,在学生中倡导勤奋求实的优良学风。通过评选,使学生达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相互鼓励、共同提高的目的;

3.对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并视实际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