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2-09-14浏览次数:0

院属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指标)的通知》(财教[20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3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我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评审对象:我院在籍的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二)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名额分配:

今年我院国家奖学金指标数共计6名。每系1名指标,另外1个指标,由各系推荐1名同学作为备选人,并附教务处提供的学习成绩单和系推荐材料,各系推荐的备选同学的上学年度综合成绩不得高于确定名额的成绩,推荐材料要详细列明该生的表现情况及院级以上获奖情况,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确定。

(五)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1.系组织初评,推荐名候选人并报送材料(1013前);

2.学生处初审(1014前 );

3.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名单(1014前);

4. 获奖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时不得更改表格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定填写;各系填报《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1017);

5.学院公示5天(1015—19日);

6. 撰写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1017);

7.向省教育厅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102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 评审对象:我院在籍的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 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该生需在贫困生库中);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列,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名额分配:

今年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数共计208名,按指标数占全院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比例计算,各系指标分配如下:法律一系59人,法律二系29人,警察系38人,公共管理系45人,信息管理系37人。

(五)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1.系组织评审,报送名单(1013); 

2.学生处初审(1014 );

3.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14);

4.获奖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班级(年级或专业)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的排名。各系填报《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1017);

5.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1015—19日);

6.撰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1017);

7.向省教育厅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1020)。

三、评审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此项评选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系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评选程序做好评选、把关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期限完成评审工作;

3.对于在评选范围内位次靠前,没有被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